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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常宁人,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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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2000年4月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某多次要求复婚遭尤某拒绝,遂生杀害尤某之念。8月29日晚高某见尤某单独一人在房内,遂悄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备用电视天线往尤某颈部迅速绕两圈,用力向后勒紧至尤某昏迷,尤某在被勒倒地瞬间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吴某听见赶来。高某见吴某入房就将勒住被害人的手松开,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某伤情为轻微伤。本案中高某因其复婚要求遭拒绝而实施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虽未造成重大伤亡,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应为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被害人的反抗或抵制;2?第三者的阻拦;3?犯罪行为人使用的方法不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4?犯罪行为人认识错误;5?自然力的阻碍。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完全相同。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阶段,而犯罪中止还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2?两者的主观态度不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犯罪中止应该比照既遂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表面上看这三个“不同”均可以判定犯罪是未遂还是中止,特别是在无任何外力作用之时。但如果犯罪行为受到了外界阻力的作用,该外界阻力是否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显得格外重要。实践中有一种误区,只要行为人是受外界阻力的影响而停止犯罪的就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对外界阻力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应持辨证的观点(因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犯罪停止,故在区分二者之前用“停止”一词)。即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为人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条件,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首先,因为该情况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虽然这种停止的初始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阻力,但这种阻力尚不足以制止犯罪的继续进行,关键也是最终的原因是行为人经过心理斗争、权衡利弊而最终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其次,客观上任何犯罪的停止都受到外界力量的影响,如果认为受外力的影响就是犯罪未遂在客观上和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在此,应当指出的是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可能各异,有的是确有悔悟、有的是经过劝说思想有转变、有的是害怕事情泄露受惩罚,甚至有的是为了其它犯罪而放弃前种犯罪。但这些都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性质,因为人的想法的高尚卑劣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哪怕是为了其它犯罪而中止前种犯罪,也应分清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综上,要区分一个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只有一条途径,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而不能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其它特征入手。因为犯罪未遂阶段完全包含于犯罪中止阶段,且犯罪中止阶段的部份又包含于犯罪预备阶段中,从犯罪阶段不能完全判定一个行为的性质,充其量只能起参考作用;而犯罪的法律责任是犯罪性质(是中止还是未遂)的产物,在犯罪性质未认定之前其更是一个待探讨的未知数。因此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认定该行为属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惟一因素。即非因主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属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属犯罪中止,包括事先不想停止犯罪,但经过外界的影响最终决定停止犯罪的情形。

本案中,高某行为属杀人未遂还是杀人中止,关键就是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高某有条件继续犯罪。高某已用电视天线勒住尤某颈部至尤某倒地昏迷,到吴某出现时尤某已完全丧失反抗能力。假设吴某出手救助,因吴某为女性,不足以对抗身强力壮的高某,只要高某加大施暴力度继续勒紧尤某,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在短时间内置尤某于死地。但高某在吴某出现时就松开了双手,表明高某在主观上已放弃了继续杀人的意图,不管高某停止犯罪的动机是慑于法律的威严,还是一时的紧张。况且高某松手停止杀人是在外界阻力(吴某出现)尚未进行干预时就进行的,更说明其自动彻底停止犯罪的意图。故此,本案应定故意杀人(中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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